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在市委、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领导下,部署、指导、检查、监督全市公安工作。
(二)掌握影响稳定、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,向市委、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及时提供相关重要信息,分析、研究对策并组织实施。承担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。
(三)依法预防、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;处置重大案件、治安事故和骚乱,防范、打击恐怖活动;受理公民报警求助。
(四)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积极预防、处置突发性事件、群体性事件,维护社会稳定;依法管理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。承担市应急指挥办公室的具体工作。
(五)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;依法管理户籍、居民身份证、枪支弹药、危险物品、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、特种行业等工作。
(六)负责并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交通秩序,承担车辆、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。
(七)依法管理国籍、出境入境事务和境(国)外人员在我市居留、旅行有关事务。
(八)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;指导、监督全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。
(十)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;制定公安指挥系统、信息技术、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十一)指导、检查、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;负责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;依法承办全市收容教育审批工作;指导、监督全市监所管理工作,管理市看守所、拘留所、收容教育所、强制隔离戒毒所。
(十二)指导、监督消防、警卫现役机构的队伍、业务建设,组织实施消防工作,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保卫工作,负责领导和指挥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工作。
(十三)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、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的计划、分配方案、标准和制度,组织实施相关保障工作。
(十四)制定计划并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、教育和训练工作;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;负责公安宣传工作。
(十五)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,分析队伍状况,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和具体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;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;查处和督办全市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。
(十六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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