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,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,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。
(二)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,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、航道、港口、民用航空及城市客运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发展规划,参与拟订铁路、轨道交通规划。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。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。
(三)组织实施国家、省、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。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。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,监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。负责港口岸线、陆域、水域交通运输的统一管理工作,指导县级市、区做好相关工作。
(四)承担全市道路、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责。负责城市公共汽车、客运出租汽车和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工作。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。拟订有关交通物流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。
(五)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。负责除长江以外的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、内河救助打捞工作。负责船舶检验、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。
(六)贯彻落实省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融资政策和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。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。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、拨付和监管。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、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,监督管理局属企业国有资产。
(七)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、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,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。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。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、技术、环保、节能减排工作。
(八)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。承担并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。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。指导和协调节假日运输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。
(九)承担全市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。承担全市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。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。
(十)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作风建设工作。负责局属单位党、工、团、妇女工作。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对外交流合作。
(十一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(十二)职能转变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,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。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,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市交通运输局,市交通运输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。市交通运输局在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、政策依据、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,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,承担监管主体责任。
(十三)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。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渔船检验相关衔接工作,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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